自 1999 年 6 月 1 日起,中國信息產業部 (Ministry of Information Industry, MII) 強制規定,所有在中國境內銷售及使用的無線電組件產品,必須取得無線電型號的核準認證 (Radio Type Approval Certification)。目前,中國已針對不同類別的無線電發射設備訂定特殊的頻率范圍,且并非所有頻率皆得以在中國合法使用。因此,申請者必須注意某些無線電發射設備的規定范疇,不但要申請「無線電型號核準認證」,同時也必須申請中國強制認證 (CCC) 及 / 或進網許可證 (MII) 的核準。
SRRC 簡 述 State Radio Regulatory Commission 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
A.政府文件
信 息 產 業 部 文 件 信部無[1999]363 號
信息產業部關于加強 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的通告
為維護空中電波秩序,防止有害干擾,確保無線電頻率資源的有效利用,保障用戶合法 權益,嚴厲打擊走私活動,現將進一步加強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進口和生產無線電通信、導航、定位、測向、雷達、遙控、遙測、廣播、電視等各 種發射無線電波的設備(不包含可輻射電磁波的工業、科研、醫療設備、電氣化運輸系統、 高壓電力線及其他電器裝置等),必須嚴格執行原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無委)、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海關總署聯合發布的《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的 管理規定》(國無管[1995]15 號)及原國家無委、國家技術監督局聯合發布的《生產無線電發 射設備的管理規定》(國無管[1997]12 號)。
二、自 1999 年 6 月 1 日起,凡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生產(以外銷為目的除外) 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各生產廠商須持有信息產業部無線電管理局(以下簡稱無線電管理局)核 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見附件一);設備標牌上須標明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 代碼(具體格式見附件二),確因設備過小而無法在上面標明其代碼,則應在其產品的說明書 或使用手冊中登載該設備的型號核準代碼。 原國家無委核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及其核準代碼在其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三、未經無線電管理局型號核準和未標明其型號核準代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不得在中國境 內(不含港澳臺地區)生產(以外銷為目的除外)、銷售、使用和刊登廣告。 四、未經無線電管理局型號核準或未標明型號核準代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各無線電管理部 門不予辦理進口審批手續;不予為其指配無線電頻率和核發無線電臺執照。 五、違反有關規定,擅自購置和使用未經無線電管理局型號核準或未標明型號核準代碼的無 線電發射設備,無線電管理機構將按照《無線電管理處罰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者追究 其刑事責任。 六、國內外生產廠商對于領有“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的設備,不得降低其核準指標進 行生產和銷售;不得轉讓、涂改、偽造或冒用型號核準證。違者,無線電管理局將撤消其型 號核準證及核準代碼,并按照《無線電管理處罰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者追究其刑事責 任。 七、無線電管理局利用媒體將已獲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目錄向社會公布,并組織有 關單位對已獲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進行不定期抽檢,抽檢不合格的撤消其型號核準 證及核準代碼。 無線電管理局將對辦理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的有關工作實行“四公開”制度,即公開辦事 程序、公開檢測所采用的標準和依據、公開收費標準、公開投訴電話;歡迎國內外廠商和有 關單位監督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