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SD認證 一般產品安全認證
2001年12月3日,歐盟通過了《通用產品安全指令》(GPSD,General product Safety Directly,2001/95/EC),并要求各成員國從2004年1月15日開始全面實施,原指令92/59/EEC也因此作廢。GPSD提出了產品質量安全的基本要求,適用于除食品以外的一切消費產品,特別是對無專門法規(包含通用指令和特定產品指令)規定的產品安全要求做出了基本規定。因此,GPSD處于歐盟產品安全法規體系中的基礎和水平地位;同時,GPSD是一些列產品安全專門法規的基礎,從產品風險控制、產品安全責任等方面對這些專門法規進行了補充和完善。
GPSD旨在確保哪些無專門產品法規(如玩具、化學品、化妝品、機械等)規定的消費品在歐盟境內的高水平的產品安全,從而保護消費者健康和安全,保障歐盟內部統一市場的正常運作。該指令也補充了專門產品法規未涵蓋的一些規定,如有關生產商責任以及主管當局的權利和義務。該指令適用于非食品類的消費品,包括提供服務的所有產品,但不包括古董或二手產品。
產品的通用安全要求及合格評定方法
產品如符合歐共體有關安全條款時別認定是安全的,否則,產品應符合它在是市場上銷售的成員國的法規,或符合歐盟官方公報公布的歐洲標準化的自愿性國家標準。如都不符合,產品應根據以下內容進行評定:
1. 由其他相關歐洲標準轉化的自愿性國家標準;
2. 產品銷售成員國制定的標準;
3. 委員會有關產品安全評定指南的建議;
4. 相關領域的良好行為規范;
5. 技術發展水平;
6. 消費者對于安全的期望。
除了只可向市場投放安全產品這個通用安全要求外,生產商應告知消費者有關所提供產品的危險,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這些危險以及能夠追溯危險產品。這些措施包括從市場上撤回產品,對消費者的足夠且有效的警告,或從消費者手中召回產品。經銷商也有責任提供符合通用安全要求的產品,監控市場上的產品安全,并提供必要的文件確保產品能被追蹤。如果生產商或經銷商發現產品是危險的,他們一定要通知主管當局,與主管當局進行必要的合作。生產商和經銷商向主管當局通告的信息要求在指令附錄Ⅰ中給出。對于嚴重危險產品,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1. 能夠準確識別問題產品或問題產品批次的信息;
2. 問題產品存在危險的完整描述;
3. 所有與產品追溯有關的有用信息;
4. 為防止對消費者造成傷害所采取措施的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