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抽樣方法
以隨機抽樣的方式在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的待銷產品中抽取。
隨機數一般可使用隨機數表等方法產生。
每批次產品抽取樣品3臺,其中2臺作為檢驗樣品,1臺作為備用樣品。
2 檢驗依據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3 判定規則
3.1依據標準
GB 7000.1—2015 燈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與試驗
GB 7000.204—2008 燈具 第2—4部分:特殊要求 可移式通用燈具
GB/T 17743—2021 電氣照明和類似設備的無線電騷擾特性的限值和測量方法
GB/T 17743—2017 電氣照明和類似設備的無線電騷擾特性的限值和測量方法
GB 17625.1—2012 電磁兼容 限值 諧波電流發射限值(設備每相輸入電流≤16A)
GB 40070—2021兒童青少年學習用品近視防控衛生要求
GB/T 9473—2017 讀寫作業臺燈性能要求
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3.2判定原則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所檢項目未發現不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
4 附則
本細則首次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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