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2日,歐盟發布包裝和包裝廢物法規 (EU) 2025/40,將取代包裝和包裝廢物指令 94/62/EC,新包裝法規于2026年8月12日起實施,包裝指令94/62/EC自2026年8月12日起廢除(特殊條款除外)。下文為新包裝法規主要內容。
適用范圍:
適用于所有包裝(無論使用何種材料)和所有包裝廢棄物,無論此類包裝用于工業、其他制造業、零售或分銷、辦公室、服務業還是家庭。 對包裝物質的要求: 盡可能減少包裝材料或包裝部件中的關注物質(物質清單計劃于2026年12月31日發布)。 鉛、鎘、汞和六價鉻總和不超過100 mg/kg。 對于食品接觸包裝中的PFAS需符合: a. 每種PFAS不超過25 ppb(不包括聚合物); b. PFAS總和不超過250 ppb(不包括聚合物); c. PFAS(包括聚合物PFAS)以氟計不超過50 ppm,如氟含量超過50ppm,則制造商、進口商或下游用戶需提供關于氟含量的證明文件,說明其作為PFAS或非PFAS的具體含量,以便編制本法規附件VII中要求的技術文件。 包裝回收要求: 投放市場的所有包裝均應可回收。 包裝被視為可回收的條件如下: (a) 它經過設計可用于材料回收,使得回收所得的二次原材料在質量上與原始材料相當,并可用于替代原材料,且 (b) 當包裝成為廢棄物時可以被單獨收集,并可被分類為特定廢物流,從而不影響其他廢物流的可回收性,另外還可進行規模化回收。 2030年1月1日或授權法案生效后24個月起(以較晚者為準),只有符合附件II表3中可回收性能等級為A、B或C的包裝才能投放市場。自2038年1月1日起,有符合附件II表3中可回收性能等級為A、B的包裝才能投放市場。 塑料包裝中的最低再生料含量: 投放市場的塑料包裝部件(豁免除外)應包含以下最低百分比的消費后再生塑料: 以PET為主成分的塑料接觸敏感包裝(一次性塑料飲料瓶除外) PET以外的塑料接觸敏感包裝 (一次性塑料飲料瓶除外) 包裝最小化要求: 2030年1月1日起,制造商或進口商應確保投放市場的包裝設計使其重量和體積減至確保其功能所需的最小值,同時考慮到包裝的形狀和材質。 包裝標簽: 2028年8 月12日或實施法案生效之日起24個月(以較晚者為準),投放市場的包裝應標有統一的標簽,其中包含有關其材料成分的信息,并以象形圖為基礎,以方便消費者對包裝分類。 2029年2月12日或實施法案生效之日起30個月(以較晚時間為準),投放市場的可重復使用包裝應帶有標簽,以告知消費者該包裝可重復使用。 2028年8月12日或實施法案生效之日起24個月(以較晚者為準),投放市場的貼有再生材料含量標簽的塑料包裝,其標簽應符合實施法案。 以上所述的截止日期之前在歐盟制造或進口的包裝,可以在標簽要求生效之日起3年內繼續在市場上銷售。類型 2030年1月1日或實施法案生效之日起3年(以較晚者為準) 2040年1月1日 30% 50% 10% 25% 一次性塑料飲料瓶 30% 65% 以上除外塑料包裝 35% 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