諧波標準IEC61000-3-2照明燈具第三方檢測機構,近日,國際電工委員會(International Electro technical Commission,簡稱EC)發布了IEC61000-3-2標準的最新修訂版Edition 5.1版IEC61000-3-2:2018+A1:2020,新標準的發布日期為2020年7月14日,穩定時間是2023年。
該標準涉及注入到公共配電系統中的諧波電流的限制,適用于準備接入到公共配電系統的每相輸入電流不大于16A的電氣和電子設備,對于標稱電壓小于220V(相電壓)系統的限值尚未考慮。
其中,照明設備(除特殊產品之外)屬于該標準中規定的C類設備,應用C類限值。
本標準是在IEC61000-3-2:2018的基礎上的修訂版,與舊版相比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修訂了第3章中照明設備相關的定義的內容;
·刪去了“6.3.2測試程序“章節中對于制造商規定的額定功率和實際測試功率的10%偏差的選用原則;
·增加了6.5章多功能設備的測試說明;
·修改了表2C類照明設備的限值,將第三次諧波電流限值由30改為27;
·增加第8章標準符合性;
·修改了附錄B.5照明設備的測試條件,指出無源設備豁免測試和多功能照明設備的測試條件;
·增加附錄CPOHC的計算方法;
附1:多功能產品的測試舉例
1.風扇燈、音箱燈等——屬于每個功能單獨工作的設備,測試時風扇功能或音頻功能和照明功能分別單獨工作,并分別按照A類和C類限值進行考核。
2.裝有輔助照明燈的油煙機、門上裝有電視的冰箱等屬于具有主要功能和輔助功能的設備,測試應該在全部功能打開時(如果可能的話),按照主要功能對應的限值要求進行,即按照A類設備進行諧波測試。
附2:具有多功能的照明設備的測試條件
—如果燈具附加了不與照明功能交互的獨立功能,且屬于A類或D類,則對每個功能進行測試,使其單獨滿足相應的限值。對于不清楚如何在不修改燈具的情況下,單獨操作的多功能照明設備,制造商可提供操作說明,以測試如何單獨操作每個獨立功能。
—如果沒有提供測試說明書或者不能在每個功能單獨運行時測試該設備,或如果附加功能屬于A類或D類有意與照明功能進行交互的照明設備,如果在所有功能同時運行時設備符合C類的限制,則設備滿足本標準要求。
注1:例如可以通過其他設置使其他功能關閉或者待機。
注2:例如監控攝像頭,當燈光熄滅時,它也會處于活動狀態。
注3:例如控制照明設備光輸出的運動感應器。
該標準的歐盟版本ENIEC61000-3-2還在進一步修訂中,尚未發布與I正C對應的最新版本,預計在2021年4月19日發布ENIEC61000-3-2:2019+A1: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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