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試和認證相關內容:
1.1本實施規程為商用充氣游樂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操作、維護、檢查、培訓、審計和重大改造制定了標準。這些裝置由柔性織物制成,由一個或多個鼓風機充氣,并依靠氣壓來保持其形狀。這些設備是為顧客活動設計的,包括但不限于彈跳、攀爬、滑行、障礙跑道跑步和互動游戲。
1.1.1本標準涵蓋的娛樂裝置主要用于娛樂、娛樂或休閑應用。這種應用包括但不限于游樂園、主題公園、水上公園、家庭娛樂中心、租賃公司、健身中心、健身房、體操設施、跳躍中心、運動設施、滑板公園、營地、學校、購物中心、臨時特別活動、嘉年華會、交易會、節日和市政公園。
1.1.2本規程包括設計用于干、濕或干/濕混合使用的陸基充氣娛樂裝置。
1.1.3本標準涵蓋的可充氣娛樂裝置的充氣系統:
1.1.3.1要求持續供應空氣,以保持結構、形式、形狀或完整性(連續空氣充氣娛樂裝置);或者
1.1.3.2無需持續供氣即可維持充氣(捕獲空氣充氣娛樂裝置);或者
1.1.3.3將兩種充氣方法結合在一個裝置中。
1.1.4本標準第5節和第6節中的設計和制造要求不適用于本標準實施規程發布日期之前制造的充氣娛樂裝置。
1.1.5本標準第5.3節中的修改要求不適用于本標準實施規程發布日期之前進行的重大修改。
1.2本慣例明確排除了以下類型的充氣裝置:
1.2.1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的供兒童私人家庭使用的充氣裝置。這些設備包含在單獨的標準消費者安全規范F2729-18中。
1.2.2用于專業展覽或特技工作的充氣裝置;安全和救援活動;空中或航空結構或裝置;展覽花車;或類似的充氣裝置。
1.2.3沒有底板固定在充氣結構上的充氣罐(即地面暴露在充氣周界內)。
1.2.4需要突然失去空氣來執行其預期功能的充氣裝置(例如,特技氣囊式充氣沖擊衰減裝置)。
1.2.5主要設計為安裝在水體之中或之上的浮動裝置的充氣裝置。
1.2.6設計用于將顧客限制在高壓空間內的獨立捕獲空氣充氣裝置;被設計為在其預期用途期間可移動;或含有少于270立方英尺的空氣,且不包括錨定或壓載系統。例子包括但不限于:水上步行球、運動球、倉鼠球、滾山球。
1.2.7恒定空氣膜,其結合了永久的地下箱或坑,以形成壓力容器的底部和側面(例如,跳枕裝置)。
1.2.8設計用于減壓或重新分配蹦床場地泡沫坑中泡沫立方體的充氣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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