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DS相關法規解析
1.CLP法規的過度
2009年1月20日CLP法規開始實施。
2010年12月1日CLP法規取代DSD指令,成為MSDS報告分物質的分類、標簽和包裝的新法規。
2015年6月1日CLP法規將取代DPD指令,成為MSDS報告混合物分類、標簽和包裝的新法規。
2.CLP法規與DSD/DPD的相同和不同
相同點:危險貨物指令67/548/EC(DSD)、危險混合物指令1999/45/EC(DPD)和CLP法規都是針對分類-通過標簽進行危險交流包裝三個方面問題。
不同點:CLP法規針對工人和消費者,涵蓋化學品的供應和使用,但不包含化學品的運輸部分內容。CLP法規對DSD/DPD法規的危險品的危險種類和類別進一步詳細,更向GHS分類制止統一,同時對DSD/DPD法規中的危險術語和危險符號進行了重新調整。
3.聯合國GHS與歐盟CLP法規
聯合國于2002年在日內瓦通過-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GHS),CLP法規實施后將GHS引入歐盟立法框架中,直接適用歐盟成員國家。但由于CLP法規是基于DSD/DPD的基礎上調整制定的,因此法規中包含了GHS中沒有的對臭氧層造成危險這一危險類別,這一類別不久之后有望在聯合國層面上獲得通過加入GHS分類。同時未被CLP采納的GHS危險類別有:易燃液體4類、急性毒性5類、皮膚腐蝕刺激3類、嚴重眼損傷眼刺激2B類、吸入危險2類、危害水生環境2類和3類急性。
MSDS各國標準/MSDS格式
歐盟2001/58/EC,(1999/45/EC,67/548/EEC)-EC1907/2006-EC1272/2008(CLP法規GHS分類)(16項內容)
美國OSHA29 CFR 1910.1200(HCS)(11項內容)
美國標準協會ANSIZ400.1-Z129.1(16項內容)
加拿大WHMIS(9項內容)
國際標準ISO 11014-2009(聯合國GHS-(16項內容)國際通用
中國GB16483-2008(16項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