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分/組成信息
中國國家標準規定,MSDS所述化學品的“成分/組成信息”中應該標明該化學品是物質還是混合物。物質應給出其化學品名稱或商品名和通用名。混合物應給出危害性組分及其濃度或濃度范圍。無論是物質還是混合物,如果其中包含有害性組分,應給出其化學文摘登記號(CAS號)。對必須標明的有害成分的含量沒有做出明確規定。
危險化學品需要出口到其他國家時,則必須遵守相關國家的規定。以下為美國和加拿大相關規定,可供編寫MSDS時參考。
美國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頒布的危險性信息傳遞標準中規定,如果混合物產品中某一組分已經被確認具有健康危害性,且其在產品中的濃度在1%以上(對于致癌物在0.1%以上),則必須標明其OSHA容許的接觸限值或ACGIH閾限值等有害信息。
加拿大危險產品法第13條規定,下列種類的組分必須在MSDS上說明:
1.其本身是受HPA法控制的危險化學品;
2.出現在需泄露組分名單(IDL)上,且其濃度在規定的濃度以上;
3.供應商已經有理由認為可能對工人是有害的;
4.缺少毒理學數據的組分。
危險性質和安全數據信息
混合物的MSDS應當說明混合物中各種組分的危險性質和安全數據。混合物的情況一般可分成兩種。
1.化學物質A與化學物質B反應生成新化學物質C,但是反應后尚有少量未反應的化學物質A殘留在反應產物C中,因此,新物質D是物質C和物質A的混合物。在這種情況下,編制MSDS是,應當以新物質C為基礎編寫MSDS。按照國外的慣例(如美國),如果殘留物質A是具有健康危害的組分,且其在產品中的濃度在1%以上(對致癌物在0.1%以上),則必須標明其相關健康危害、毒理數據以及OSHA容許的接觸限值或ACGIH閾限值等信息。
2.如果A物質、B物質、C物質相互混合時沒有發生化學反應,形成了混合物D,那么可以假定混合物D具有每個單獨組分同樣性質和危險性。在編制該混合物MSDS時,如果不能提供經測試的該混合物的理化性質和健康、毒理數據,則要分別提供混合物中個組分物質的健康危害、毒性和理化性質等數據。
貿易過程中需要的MSDS在書寫語言、執行標準、更新日期等方面有嚴格要求,建議由專業機構代理制作MSDS。